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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专题】我们大家一起来学《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发布日期:2024-01-05 03:40:57|访问量: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下载app

  原标题:【安全生产月专题】我们大家一起来学《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辨识、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并且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问题导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对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三)本单位组织机构做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管道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警示牌等标志。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理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不正常的情况。发现直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对所在地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协调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报请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查询有关地下管线情况,会同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置危害管线运行安全的行为,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依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马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五)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健康情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六)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八)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马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做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监督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承包、承租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其安全性能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以及作业方案进行审核检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承包、承租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理应当定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做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对作业场所通风并检测、明确现场负责人、设置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全教育,依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可以进行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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