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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客户端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获悉,8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吕梁市三家公司分别存在不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计被罚93.4万元。
吕梁市炜煜洁净型煤有限公司将约150吨废弃不可利用的尾煤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南角处,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吕梁市炜煜洁净型煤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的规定。
上述行为1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做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山西菲尔茂新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排口(2024年5月25日03:00至05:00)二氧化硫小时数据实测值为83.675-118.628mg/m3,超过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0.6735-1.37256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做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